关于第66885393号“岭尚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岭尚优品 66885393

阅读:93799 2024-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花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环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66885393号“岭尚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的“LESSO领尚”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花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环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66885393号“岭尚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的“LESSO领尚”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585761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16145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77480号“LESSO 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66389号“LESSO 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179212号“LESSO HOME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86404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86379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86350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585764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申请人、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3、广告宣传资料、部分广告发票;4、申请人专卖店列表、相关报道、网络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合理合法注册,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于202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岭尚优品”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的“领尚”、引证商标五的“领尚生活”、引证商标六“领尚经典”、引证商标七“领尚品位”、引证商标八“领尚品味”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花生酱、加工过的槟榔、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食品用果冻、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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