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32921号“Snapt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naptite 10832921

阅读:146117 2024-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慈溪市千义液压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8273号《关于第10832921号“Snapt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816号行政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慈溪市千义液压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8273号《关于第10832921号“Snapt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8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采购合同及发票,合同中虽显示了诉争商标,但发票中显示的商品“金属阀门*铁接头”与合同中显示的“铁接头(气动元件)”商品不同,且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亦不一致,二者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3采购合同,无发票等客观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实际履行。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0832921号“Snapt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naptite 108329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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