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99640号“EX 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73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指定使用在沥青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1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