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零食很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乐小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61505号“鑫零食很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的创意和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鑫零食很行”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