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 CROIX DE L'AIGLE SA(原申请人:丁丁想象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16、41、42类第1700005号“TINTINIMAGINAT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7118号商标(9类)、第11748017号商标(42类)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0046号(9、16、41类)、国际注册第674317号(9、16类)、国际注册第1061463号(16类)、国际注册第1237118号商标(16、41类)均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类复审商品、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