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解大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47910号“戎美衣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586号决定,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网店后台截图、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后台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空手道服;2.服装;3.婴儿全套衣;4.婚纱;5.防水服;6.戏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袜;2.手套(服装);3.鞋;4.围巾;5.帽;6.腰带;7.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未间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复审商标在“袜;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上述商品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戎美衣尚直营店”网店经营主体信息及经营证明;
2. 商品展示页、销售订单及物流信息页。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与证据1、2相同的不再列举):
3. 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
4. 产品展示页、订单及物流页、消费者评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种类单一,无商标的直接体现和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袜;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袜;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证明,申请人为“戎美衣尚直营店”网店的经营者;证明2、4中的商品展示页、销售订单及物流信息页所体现的商品为“围巾;帽子;披肩;卫衣;打底衫;护腰”等。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围巾;帽子”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上述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围巾;帽”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袜;手套(服装);腰带;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围巾;帽”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