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秋天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44974162号“盼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门生产商,申请人第10794738号“盼盼 PANPAN”等在先注册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133499号“盼盼”商标、第25133499A号“盼盼”商标、第10794738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基于在先法律程序而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还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企业字号、人物,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新华网半月谈访谈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给予申请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裁定、判决;3、申请人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厂区照片及库房视频、申请人产品照片;4、申请人子公司为国际门业协会会员牌匾;5、申请人子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6、申请人子公司荣获2011及2012年度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的证书;7、申请人子公司2012-2015年营业收入统计、安全门销量完成情况汇总表;8、“盼盼”系列产品销售代理协议、部分销售发票及协议;9、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广告发票、合同等;10、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注册信息及宣传报道文章;11、申请人赞助公益慈善及赞助文体活动凭证;12、关于“盼盼PANPAN”的媒体报道、文章;1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案例;1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不发光金属门牌、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于1999年曾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在防盗门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标志牌、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发光金属门牌、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其他评审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