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宏途天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胜鸿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39079182号“DR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DRPE”为双层聚乙烯增强结构的缩写,Doubl意为双层,reinforcement意为增强,polyethylene(简称PE)为聚乙烯。其生产工艺经常使用于高密度聚丙烯颗粒热熔双层共挤技术制成板材。“DRPE”虽不是标准学术用语,但在市政排水管技术领域已经作为通用名称广泛进行使用。“DRPE”属于非金属制管套、塑料条、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主要原料。“DRPE”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直接表示此类商品的主要原料,无法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PE塑料的介绍;2、实用新型专利文件;3、网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产品定制合同;3、产品购销合同;4、销售发票;5、合格证;6、采购清单;7、材料购销合同。
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四川华迪华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筑路或铺路材料;水泥;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修路用黏合材料;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墓碑”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6日止。该商标于2020年5月6日转让至苏州新天瑞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4月13日转让予四川宏途天宸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显示了“DRPE”标志,可以证明自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将“DRPE”作为商标规范使用,并未演变为该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的形成时间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DRPE”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等商品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商品名称,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DRPE”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等商品上的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最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DRPE”注册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型号等特点,亦不能证明“DRPE”注册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