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聚慧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3385号“聚慧餐调Ju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38500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仍为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