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9541号“爱尚家用纺织品 AISHANG HOUSEHOLD TEXTILES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2381号“爱尚 生活艺术 I SHANG”商标、第8855020号“爱尚百搭网”商标、第8855041号“爱尚百搭王”商标、第7345392号“爱尚绣 AISHANGXIU”商标、第29944426号“爱尚针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床罩;被子;被罩”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装饰织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爱尚”,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罩;被子;被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