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岑溪市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沙师兄云计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22358号“桑树寄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截图、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寄生”,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