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海县娄峰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39894号“思路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4515号商标、第9144519号商标、第35类第19334032号商标、第68661101号商标、第70344817号商标、第11356731号商标、第16880946号商标、第698386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均含有“思路”,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财务审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