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依迪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8451号“依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44922号“依迪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并进行引证商标许可备案,双方商标可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商标共存协议、企业信息、经营资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依迪”,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