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28528号“NEW V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47586号“风向标 VANE”商标、第14044592号“NEWVA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及销售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服装;童装;裙子;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服装绶带;化装舞会用服装;披肩(服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NEWVANS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