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玺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11908号“寰宇星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第54662256号“寰宇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物料图片、企业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寰宇星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