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52249号“金蜜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蜜一品 72852249

阅读:125492 2024-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寿光市谷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2249号“金蜜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101号商标、第10328267号商标、第7144…

  申请人:寿光市谷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2249号“金蜜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101号商标、第10328267号商标、第71440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金蜜”为通用词,并非某一品种瓜果的专用名称,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的规定。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种子、活动物等全部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种子、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金蜜”为西瓜的一个品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2852249号“金蜜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蜜一品 728522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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