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99977号“AR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RB及图 41399977

阅读:55249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41399977号第4类“AR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816195号“ABRD”商标、第28816192号“ABRO”商标、第…

  申请人: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41399977号第4类“AR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816195号“ABRD”商标、第28816192号“ABRO”商标、第10092333号“ABRO”商标、第16268515号“ABRO”商标、第37138071号“ABRO”商标、第22622703号“ABRO及图”商标、第27566809号“ARBO及图”商标、第22622710号“ABRO及图”商标、第37739962号“爱宝AB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联合出口公司与申请人合并的公证、认证文件、申请人公司简介的公证认证文件;

  2、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总裁的宣誓陈述书;

  3、申请人在1989年度获得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年度出口商奖的公证、认证文件;

  4、申请人获得了布什总统颁奖的公证认证文件;

  5、申请人的“ABRO”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

  6、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在华首次使用“ABRO”、“爱宝”商标的记录;

  7、申请人在中国的宣传手册、标有“ABRO”、“爱宝”商标的产品的宣传品、参展展会情况及部分店面情况;

  8、法院判决书、2016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及中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材料及网上报道;

  9、申请人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声和辩护的相关报道和摘译;

  10、展览会信息、申请人“ABRO”商标入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除尘制剂;电”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剂;除尘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使用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英文“ARB”与引证商标九英文“ABRO”在字母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1399977号“AR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RB及图 413999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4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