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幸福树袋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97158号“花花少年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98926号“花花书院”商标、第71648437号“花花充电”商标、第32845741号“花花国际”商标、第36430197号“花花屋”商标、第71587422号“花花游学”商标、第11037572号“花花私房菜”商标、第34055295号“花花公社”商标、第20494423号“花花交友”商标、第13504889号“花花相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花花少年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