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同安民兴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山尚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期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中国人寿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1470458号“TUNN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八八坑道”位于台湾马祖南竿岛牛角领,原是马祖战地政务时期的产物,现用于储存原酒,为台湾知名的酒窖。“tunnel88”与“八八坑道”都是被申请人名下品牌,且被申请人将两者结合使用,“tunnel88”与“八八坑道”在含义上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地址与“八八坑道”所在地不同,争议商标注册在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质量产生误认。二、“八八坑道”作为商标注册,在政治上具有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在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时,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八八坑道”的新闻、介绍、视频截图、时间戳证书; 2、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 3、被申请人京东旗舰店截图; 4、被申请人官网截图、时间戳证书。
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南联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米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清酒”商品上,2020年5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12月1日前取得注册,于199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获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所主张的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应的是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该条款所指的误认是指夸大宣传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应的是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指情形。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的是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距争议商标取得注册时间已然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时间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理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