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力华平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63745159号“黄记煌 三汁焖锅 HuangJiHuang Three-Sauce Simmer P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尚有600余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黄记煌”是答辩人独创的词汇组合,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答辩人20年来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并非常用固定词汇,是答辩人独创的臆造文字组合。答辩人申请商标数量虽然比较多,结合答辩人公司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争议商标的独创性、答辩人注册商标的意图、商标标识文字构成等因素,争议商标注册是答辩人根据市场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及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行为系对其权利滥用,请求对上述行为予以制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分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被申请人最早使用、连续使用“黄记煌”商标的证明;4、被申请人店面分布图及列表;5、在先决定、判决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板鸭”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3年2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