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4059号“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 20304059

阅读:87197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好心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心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好欣晴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20304059号“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核定服务项目之间相关…

  申请人:好心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心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好欣晴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20304059号“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核定服务项目之间相关性强,直接表示了服务的质量、效果、功能等,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使用字体和表达方式常用且常见,严重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成为注册商标。二、缺乏显著特征的“好心情”商标在心理领域被注册,将严重妨碍心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违背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好心情”商标曾经被九次以上驳回,可见其非常缺乏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信息、申请人简介、《情绪管理学》专著等资料;

  2、第20304059号商标、第25341007号商标信息;

  3、“好心情”在心理领域为常用词汇的资料;

  4、全国“好心情”字号企业、心理企业检索结果;

  5、错把商标当企业字号的资料;

  6、被申请人9个“好心情”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列表;

  7、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字号及医疗服务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使用合法合理。二、争议商标采用艺术字体,与核定使用的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并不属于对核定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用于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医疗服务领域与被申请人已建立了较强对应关系,发挥了服务来源识别功能。此外,已有大量不同市场主体的“好心情”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获准注册。三、申请人作为较晚成立的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具有从字号、商标、宣传推广等多方面攀附被申请人“好心情”品牌商誉的明显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好心情官网企业介绍;

  2、好心情提供心理健康医疗服务的渠道材料;

  3、百度百科对“好心情”医疗平台的介绍;

  4、“好心情”部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

  5、以“好心情 心理”为关键词在百度查询的结果截图;

  6、在天眼查中以“好心情”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7、相关行政判决书;

  8、其他主体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好心情”商标;

  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

  10、申请人抄袭被申请人旗下“好心情”而来的图形商标;

  11、被申请人“好心情”平台设有“心情学院”板块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使用“好心情”商标的部分材料;

  13、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好欣晴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辅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好心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经过一定设计的文字“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在核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质量、效果、功能等特点,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20304059号“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心情 有你就有好心情 203040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4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