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好稀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法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96603号“DONAT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3550号“DON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00431号“DONA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交会及行业展会照片、产品图片、官网截图、宣传名片、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DONATTI”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DONATI”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铰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轮;办公家俱的金属支架与机械结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