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京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8日对第37615798号“JMK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在先的第76023号“BAYER及图”商标、第1519487号“BAY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536号“BAYER及图”商标(10类)、国际注册第1463876号“BAYER及图”商标(1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短时间内设计并申请了大量商标,而且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从关联公司处大量受让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拜耳集团财报;申请人集团简介及中国分公司简介、140周年特刊;商标注册一览表;申请人商标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在中国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宣传广告、广告照片、宣传和广告证明;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有关申请人公司的报道文章及相关的检索报告;网络媒体检索报告;会计报表和销售产品发票;市场调查统计数据资料;交流和合作的证明;申请人投入研究教育及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资料;申请人获奖资料及获奖报道;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裁定、决定;裁决决定;认定为驰名商标资料;相关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9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并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1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有“杜爱”、“东悦”、“京田”、“快枪手”、"久奈"、“久奈达克罗宁”、“金龙油”等410多件商标。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第37613029号、第37628375号“JMKEY及图”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被我局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设计形式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各引证商标的设计形式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杜爱”、“东悦”、“京田”、“快枪手”、"久奈"、“久奈达克罗宁”、“金龙油”等41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其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争议商标虽转让与本案被申请人,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并未改变。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