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晓薇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类第1076645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562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05月26日至2022年05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移动电话套”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在指定的“移动电话套”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HUGO BOSS售卖店列表;
2、HUGO BOSS部分专卖店的商场位置引导图;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
4、申请人官网关于携手艺术家打造手机课等产品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在内,另包含:
5、供应合同、购买订单、形式发票、发货单及其中文摘译;
6、耳机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经国际注册于2011年3月15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护头盔等商品上。经国际续展,现为申请人的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套”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6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5体现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