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墨雨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奕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6338号“墨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290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05月19日至2023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广告宣传;2.商业管理辅助;3.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人事管理咨询;2.表演艺术家经纪;3.商业企业迁移;4.复印服务;5.自动售货机出租;6.寻找赞助;7.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由被申请人直接运营墨锦的抖音账号情况;
2、代运营品牌商标申请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代运营合同、经营佣金转账截图、对应店铺运营页面;
5、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代运营合同、费用收据、对应店铺运营页面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1.广告宣传;2.商业管理辅助;3.市场营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1.广告宣传;2.商业管理辅助;3.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3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被申请人及被授权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我局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未涉及被申请人向其他不特定主体提供的“墨锦”品牌广告宣传等服务;证据2仅为商标申请信息,未涉及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证据4、5中的经营佣金转账截图未经公证保全,费用收据仅为自制证据,在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代运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难以确认,对应店铺运营页面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1.广告宣传;2.商业管理辅助;3.市场营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广告宣传;2.商业管理辅助;3.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