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邦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59735407号“宠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的毫无关联的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范围,且有售卖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以实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二、争议商标是日常生活通用词汇,整体缺乏显著性。三、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目的不仅是为了囤积商标,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商标信息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气象仪器;磁线”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