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31910号“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 67031910

阅读:121369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善武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1910号“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翻译;通过…

  申请人:广州善武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1910号“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翻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22767A号“善武”商标、第26639346号“善武文化 武魂 shan wu wen hua wu hun及图”商标、第28206828号“善武堂”商标、第49485884号“武善”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5255号“善武堂”商标、第26627971号“善武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跆拳馆内装潢、工作服、道服等物料照片;宣传册、海报、广告牌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均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翻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跆拳道培训、安排选美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跆拳道培训、安排选美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7031910号“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善武跆拳道 Shan Wu Taekwondo及图 670319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3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