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一龙
异议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一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4894782号“元祖米肠YUANMICH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祖米肠YUANMICH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75584号“元祖食品GANS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月饼、粽子、糕点”商品上注册的“元祖食品GANSO”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差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94782号“元祖米肠YUANMICH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