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29541号“SUPER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PERONE 67329541

阅读:46996 2024-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超级腕(国际)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洁珊)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9541号“SUPER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034654号“Super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美国超级腕(国际)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洁珊)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9541号“SUPER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034654号“Super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39623号“o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12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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