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4683号“自由·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9210号“半岛爱自由及图”商标、第57041455号“爱自由育儿”商标、第28441459号“爱自由童画”商标、第26356168号“宏媛教育 爱 自由 WANGWOON EDUCATION 2017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企业文化的提炼总结,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放映;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影放映;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