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72067号“BABYCAR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BYCARE PLUS 55572067

阅读:56048 2024-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2556号《关于第55572067号“BABYCAR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2556号《关于第55572067号“BABYCAR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7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人用药;抗菌皂;贴剂;膏剂;护肤药剂;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抗菌洗手液;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在0501、0506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0502群组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等商品上仍有效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基础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通常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来源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诉争商标在“消毒剂、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此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173号“BABYCARE及图”商标、第5125937号“葆婴BABYCARE及图”商标、第27892747号“BABYCARE BY COTTONTREE及图”商标、第37632119号“BABYCARE及图”商标、第1447857号“葆婴BABYCARE及图”商标、第5类第37632120号“葆婴BABYCARE及图”商标、第30类第37632120号“葆婴BABYCARE及图”商标、第11582808号“E-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法定可撤三情形,目前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六、七正在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用药;抗菌皂;贴剂;膏剂;护肤药剂;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抗菌洗手液;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在0501、0506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消毒剂、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5572067号“BABYCAR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BYCARE PLUS 555720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1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