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英玺石材辅料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32496号“磨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5712号“磨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第72100492号“磨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雕刻机;石材加工机;石材切割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雕刻机、石材加工机、石材切割机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