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L.戈尔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25458号“ELIX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9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实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并分配了新国际注册号(679204A)。申请商标不是英文中的常见单词,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十分陌生,很难识别出其中文含义。即便消费者能识别出申请商标“ELIXIR”的中文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再加上,本案申请商标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通过审查并准予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国际转让,现为国际注册第679204A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ELIXIR”可译为“万能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