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长贺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长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977173号“三福潮牛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福潮牛道”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备办宴席;养老院;快餐馆;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8320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拍卖;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20818号“三福优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77173号“三福潮牛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