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1702号“SN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5543号“SNR及图”商标、第13138573号“斯诺瑞 SNR”商标、第37100536号“SNR”商标、第69796336号“SN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