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宝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3029号“宝汛机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8058号、第28585566号、第2190810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