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衣业云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7806号“Y-IE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存在差异。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吊销,其并未使用引证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信息、使用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IEU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YIBEUN”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仍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相关商标权利并不因此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