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书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玉娥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对第62327006号“沫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多类合计100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意图,其次,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乃是反复抄袭抢注显著性较强的在先商标产物,且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名下商标的言行,其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
2、被申请人通过中介抬价兜售商标的聊天记录;
3、被申请人名下“沫檬”商标证截图;
4、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在贴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于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9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0件商标,如“黑金虎 BLACK GOLDEN TIGER及图”、“皇家金蛇 ROYAL GOLDEN SNAKE及图”、“乔.马登”、“沫檬”、“天香园露 TESRUS TS及图”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00件商标,其中包括“黑金虎 BLACK GOLDEN TIGER及图”、“皇家金蛇 ROYAL GOLDEN SNAKE及图”、“乔.马登”、“沫檬”、“天香园露 TESRUS TS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名下商标的意图。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虽然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但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故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请求我局不予准许。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