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世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18196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具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攀附在先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一贯恶意,是明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19083号“金牌”商标、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10293263号“金牌”商标、第8608821号“金牌厨柜”商标、第7338355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6191331号“GOLDENHOM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一贯具有抢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参考案例资料;2、关于认定申请人“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3、行业协会及同行业出具的推荐函;4、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报道资料;6、申请人品牌销售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7、申请人品牌销售合同、发票;8、被申请人及相关主体信息资料及恶意注册商标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申请人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驰名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是出于自身正常发展需要,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未损害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既定的市场格局,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资料、商标信息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朱芳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壶”等商品上,2021年9月27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注册,被申请人不服该撤销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审查中。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0类“橱柜”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计27件商标,其中大部分为“金;迈巴贺;麦巴赫;MAIBAHE”等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0件商标,均为“金牌仕;金世厨卫;金”等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至2023年5月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金牌橱柜 GOLDENHOM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计27件商标,其中大部分为“金;迈巴贺;麦巴赫;MAIBAHE”等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0件商标,均为“金牌仕;金世厨卫;金”等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难谓正当、合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关于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