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徽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5126号“徽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2623号、第8385175号、第8905104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黄山徽药饮片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9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