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6664号“e网情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730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372416号(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