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12728号“恒泉老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泉老窖及图 73512728

阅读:84186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深巷子酒业商行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标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2728号“恒泉老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及独创性。二、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消…

  申请人:广州深巷子酒业商行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标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2728号“恒泉老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及独创性。二、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混淆。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82596号“恒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恒泉老窖”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恒泉”,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老窖”,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酿造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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