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众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9207号“缅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独特的意义,与申请使用的服务相结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已对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同名商标及与“缅怀”二字类似的商标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内容截图;微博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缅怀”,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