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商小将(广州)教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92656号“少年商学院 Junior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7435号“Disney Junior及图”商标、第24602987号“茱尼尔 junior”商标、第33972500号“状学堂 JUNIORVERSITY及图”商标、第12067905号“少年西点”商标、第14477565号“少年堂”商标、第43666690号“少年精艺”商标、第48665802号“少年 GO IT'S YOUR SHOW TIME及图”商标、第69013464号“少年及图”商标、第21643788号“少年商学院 youthMBA”商标、第17085610号“少年文艺”商标、第19327748号“少年建筑学堂”商标、第34582666号“少年书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学院”“SCHOOL”与申请人名义无实质性差异,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三、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汉字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十至十二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少年”,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至十二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的“学院”、“SCHOOL”,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