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58538号“锁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锁章 70158538

阅读:80453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诚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8538号“锁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锁章”是一种能通过在印章中设置锁闭装置,从而确保印章不被盗用的锁式印章,使用在“印章(印)、印台”等商品上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

  申请人:江苏诚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8538号“锁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锁章”是一种能通过在印章中设置锁闭装置,从而确保印章不被盗用的锁式印章,使用在“印章(印)、印台”等商品上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电视广告截图、宣传彩页等;2、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及荣誉证书;3、带有申请商标产品的交易记录。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用于“印章(印);印章(文具);办公室用印章”以外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相应的申辩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锁章”构成,使用在“印章(印);印章(文具);办公室用印章”商品上,仅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印章(印);印章(文具);办公室用印章”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70158538号“锁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锁章 701585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7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