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乘风破浪帆船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育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757089号“乘风破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3122393号商标、第63129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并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