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83823号“小亭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4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