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读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0319号“星星学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5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6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