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官区正会百货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80787号“FILME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5187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不予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第6838416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