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951622号“MEDIS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DISPA 71951622

阅读:96494 2024-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美帕国际医学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51622号“MEDI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休养所、芳香疗法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4…

  申请人:法国美帕国际医学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51622号“MEDI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休养所、芳香疗法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4781841号、第70081898号、第17851032号、第18956240号、第35621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201193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1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按摩、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修指甲”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休养所、芳香疗法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配镜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修指甲”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休养所、芳香疗法服务、饮食营养指导、整形外科、配镜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按摩、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修指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1951622号“MEDIS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DISPA 719516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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